回扣也要冲减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99信息】 近期,湖北省京山县国税稽查人员在检
查中发现,某企业1998年1月~9月,几个经理上交礼金多达20多万元。
经询问,这些礼金全部是供货单位的回扣。当稽查人员对企业作出冲减进项税额
的处理时,该公司有关人员对此不理解。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货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
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
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因此,京山国税对该单位进行了补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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