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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货物不返还

录入时间:1999-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99信息】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一民政福利 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发现缴纳入库的12.67万元税款,税务机关仅退 回5.3万元,该企业会计连忙赶到国税局询问。通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解释,该 会计才明白。原来未退回的7.37万元税款是该企业直接销售外购货物而应缴 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 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不适用 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同时,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销 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均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zsb99021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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