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99信息】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国税二分局在检查
某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时发现: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亏
损比实际查出的亏损多160万元,原因是没有按照比例分摊业务招待费。税务
机关依照税法对多计算的160万元进行了补税处理,并进行了罚款。企业非常
不理解:我们是亏损企业,为什么还要补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
终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对虚
报亏损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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