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个人损赠支出不得扣除
录入时间:1999-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99信息】 某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所辖中央企业进所
得税汇算检查时发现,一些企业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和学生个人的捐赠支出,直接
列入"营业外支出"帐户,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做法有悖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
的损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所称公益、救济
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
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不允许扣除。因此,用于救助特困职工和学生个人的捐赠支出,虽然按照财务通
则可以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整、
不得扣除。 (zsb990211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