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发票不能转让

录入时间:1999-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99信息】 近日,在某建筑安装企业进行纳税检查 时,税务人员发现有两张购进木材和水泥的普通发票客户不是该建筑企业名称, 询问企业会计,称这两张发票分别是从外贸局购进木材和从物质经营部购进水泥 时得的。   发票是从事经营活动时开具和取得的收付款凭证。企业的上述行为,销货方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购货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此转让发票:一是不会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发票的开具作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发票” 的规定。二是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销货方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将购迸货物时取得 的发票转给购货方,不计或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国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三将 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款规定,未按规定 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发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