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99信息】 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以
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
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
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末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
消费税。下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说明。
1.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包装物销售额2000元,增值税34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率
10%,包装物不单独计价,货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236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340
应纳消费税=202000x10%=202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200
2.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同1,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236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34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00
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200
3.不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只收取押金的周转使用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消费税税率10%,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其账
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其他应付款一××单位 2340
应交消费税=100000x10%=1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10000
假定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退还给销货方包装物,销货方没收其包装物
押金,其账务处理应为:
销售额=2340÷(1+17%)=2000(元)
销项税额=2000×17%=340(元)
应交消费税=2000×10%=2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
4.既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清理一笔逾期末退还包装物的押金,没收3510元,该押金属
于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该包装物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10%。
其账务处理应为:
销售额=3510÷(1+17%)=3000(元)
销项税额=3000x17%=510(元〕
应交消费税=3000x10%=3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3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税额)510
——应交消费税 300
营业外收入 2700
需要特别指出: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征税。
所以,上述3、4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包括酒类产品。(zsb990212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