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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99信息】 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以 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 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 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 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末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 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 消费税。下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说明。   1.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包装物销售额2000元,增值税34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率 10%,包装物不单独计价,货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236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340   应纳消费税=202000x10%=202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0200   2.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同1,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236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34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00     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200   3.不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只收取押金的周转使用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消费税税率10%,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其账 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其他应付款一××单位 2340   应交消费税=100000x10%=1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10000   假定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退还给销货方包装物,销货方没收其包装物 押金,其账务处理应为: 销售额=2340÷(1+17%)=2000(元) 销项税额=2000×17%=340(元) 应交消费税=2000×10%=2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单位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   4.既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清理一笔逾期末退还包装物的押金,没收3510元,该押金属 于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该包装物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10%。 其账务处理应为: 销售额=3510÷(1+17%)=3000(元) 销项税额=3000x17%=510(元〕 应交消费税=3000x10%=3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3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税额)510          ——应交消费税 300      营业外收入 2700   需要特别指出: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征税。 所以,上述3、4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包括酒类产品。(zsb990212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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