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99信息】 某市国税局在对辖区内的某服装厂(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6月至1998年6
月提供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服装,应付加工费120万元,加工的服装已全部
验收入库;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在加工费未付的情况下已将进顶税
额全部在当期进行了抵扣。
该服装厂向加工单位提供了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按照该厂要求加工成
服装并收取加工费。受托方的行为属提供加工劳务,委托方的行为属购进应税劳
务。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5]015号文《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
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
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
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该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但加工
费未付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zsb990108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