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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抵扣税额违法

录入时间:1999-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99信息】 最近,河北省平泉县国税局在检查县内 一私营杏仁露厂时,发现该厂经常租用一个体柴油车运货。车主无发票,又不想 到联运部门代开。为了达到双方都少缴税的目的,杏仁露厂给车主提供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有关资料,车主购入柴油以杏仁露厂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 车主结算运费的凭证。这样致使杏仁露厂比用“运费单””结算多抵扣10%的 进顶税额,而车主偷逃了应纳的营业税。对此,国税局对他们双方进行了严肃处 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 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也明确:未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 专用发票,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货方取 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方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 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税款处理,依据《税收 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额五倍以下罚款。”因此,杏仁 露厂在付车主运费时,应当要求车主提供运输发票,按7%的比例提进项税;车 主应到联运部门代开运输发票,并按规定缴营业税。  (zsb99020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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