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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金融保险业应缴纳哪些税吗?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金融业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 包括贷款、融资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 偿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保险 业的经营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 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一、营业税   (一)计税依据:金融业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 商品转让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收入。   1、转贷业务的营业额噗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刑事处分贡款以 利息全额为计税营业额。   2、融资租赁的计税营业额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 值)减去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4、金融经纪业的计税营业额为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取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以金融机构销售帐册、凭证、支票等取得 的收入、代收的邮电费等价外费用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金融业务取得的手续费。   6、金融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未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保险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份是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贷垫款项及其它性质的 价外收费。)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 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储金保险业务计税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的储金 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 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金融业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3、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 4、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5、金触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保险业 1、农牧保险;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3、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 险;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三)税率:1997年3月19日国发(1997)5号发布的(国务院 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 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金融保险业税率后,对国家政 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政策性银行交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 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 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 在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自1999年:月1日起 按8%征收对1997年1月1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 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率对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 凡来源于特区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 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 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 计算公式:   金融保险业应纳营业税=营业额x税率   (四)纳税地点   根据国发[1997]号文规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各银行总行、保险总 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其他 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由 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金融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各银行除总行直接经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由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外,其他部分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及设 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 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以下机构应纳的营业税,统一由省级分行集中向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   3、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其税款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 关缴纳。   4、国家开展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开展银行总行向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5、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应纳的营业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缴纳   保险业纳税地点除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直接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 险业务,由其总公司直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他保险机构均由取得业 务收入的单位在核算单位所在地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争融保险业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保险业每 一纳税年度的各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统一为33%,但鉴于农村信用付经营的特殊性, 农村信用社仍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信用社,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信用社,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资。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说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的所得说一律划旧中央财政收入各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取得应税所得 应缴所得税由其总行、总公司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企业所 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其他部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 取得应税所得的核算单位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1、国税函发[1995]0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 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 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税率20%〕应税项目扣 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2、财税字[1995]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 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银行部门以 超过国家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利息、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 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样,支付上述 两项所得的各级银行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3、保险公司应代扣代缴高收入保险代理人的个人所得税保险代理人取得的 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4、金融保险业还应代扣代缴职工薪金所得达到征税标准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 验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 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金融保险业营业 税税率调高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 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 税人所在地区来确定,市区7%,县城、镇5%,其他非市区1%;教育费附加 率为3%;   计算公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部分的营业税额”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5%部分的营业税额x 附加率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金融保险业应纳印 花税:   1.借款合同:借款金额x0.5(千分之5)   2.财产保险合问;投资金额X(千分之1)  3、营业账簿:资盆总帐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X5(千分之5), 其他账簿5元/件。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程序   1、保险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的规定,分 别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 得税,按月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应扣缴的个人 所得税,汇总应缴的印花税。   3.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报送预缴所得 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并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一个月)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 料,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每月七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 税申报表,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每月汇总缴纳印花税。(nsr99015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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