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房出租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
少本、外地人员进城打工、经商、办企业。社会上一些公、私房出租的情况越来
越多。而这些出租者,有的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有的故意隐瞒收入,从
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对此,社会反响强烈。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
房产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发[93]14号文规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
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人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
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
纳税款。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
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包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
地的,或者产权未确立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
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
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
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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