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处罚,你有哪此权利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纳税人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你的以下权利。
1、陈述权你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有权从违法性质。情节等方面表
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供税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参考。
2、申辩权你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
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申辩权是你的一项重要权利,税务机关不得因为你的申辩
而加重对你的处罚。
3、拒绝不当罚款权罚款是最常用的违法处罚形式。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
的,必须向你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
这种收据的;你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请求举行听证权对公民作上的二千元(含)以上罚款或是对法人或其他
组织作出一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你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并有权
要求与木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回避。
5、申请复议权对违法处罚不服的,你有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
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违法处罚决定。
6、起诉权对违法处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你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违法处罚或复议决定。
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违法给予违法处罚而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你有权请求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赔偿。
8、申请检举权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请或者检举,税务机关对此应
当认真审查,发现违法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hnb9902020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