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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要货单据应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近日,某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到税务机 关咨询:他的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在业务往来上相互之间只开具要货单据,没有签 订正式合同,是否应缴印花税?   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 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 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 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 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应按规定贴花。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 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 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zsb99020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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