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外地设点经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我厂是生产化纤产品的一私营企业,为
了扩大对外销售,在外省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销售点,向业户推销产品及联
系销售,请问我厂向销售点移送货物并实现销售,其纳税地点在企业所在地还是
在销售点所在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三)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
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
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
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
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所以说,你厂向外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销售点移送货物并用于销售,如果
在本企业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则应当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税款,反之,销售点在
销售点所在地缴纳税款。 (zsb9902040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