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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缴“固投税”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某县地税局检查人员在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居民新建门面楼一幢,用于开办旅社,未向税 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等手续。当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税时,该 居民很不理解:工程系个人投资,为何要缴投资调节税?   根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4]216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修建的营业性用房和 专门用于出售或出租的房屋按适用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 人员解释,该居民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zsb990204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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