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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使用范围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最近,江苏省淮阴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进 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检查时,从该企业“应付福利费”账户上发现大量的 发放给本厂职工的实物(人人有份),却没有计入职工工资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从福利费中发放的实物不应作为工资收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有明确解释:“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 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其支付 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对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主活补助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zsb990204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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