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使用范围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最近,江苏省淮阴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进
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检查时,从该企业“应付福利费”账户上发现大量的
发放给本厂职工的实物(人人有份),却没有计入职工工资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从福利费中发放的实物不应作为工资收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有明确解释:“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
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其支付
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对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主活补助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zsb990204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