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补的税款不享受“先征后退”
录入时间:1999-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99信息】 问:我企业是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经
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先征后返”的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产品为化工产品。前不久,
经我企业当地国税机关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我企业存在一定问题,对我们进行
了补税罚款处理,请问对查补税款是否可申请“先征后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
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文件规定,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
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
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你单位虽是享受“先征
后返”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是指符合规定并正常申报缴纳入库
的税款,但是,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和罚款不予返还。(zsb990203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