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99信息】 最近,有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向
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咨询,他们代自来水公司、电力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等代
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丰台区地税局主管税务人员热情地给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
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
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
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
收营业税。这里的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
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
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 (zsb990203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