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缴税仍要如实申报
录入时间:1999-0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1/99信息】 张某是一户从事布匹经营的小规模纳税
人。税务部门根据其自报营业额及同行业评议,核定每月应税营业额4000元,
应纳增值税240元。最近,税务部门对他进行了日常税务稽查,查实张某自1
997年7月至1998年6月期间,实际应税营业额比实际的纳税营业额多出
15.6万元。因此,作出了对张某补税9360元、罚款1倍的处理。张某对
查增应税营业额补税及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说:“税务局给我核定税款,我应
缴的税都缴清了,应税营业额核定少了,是税务局的事,我不能补税及罚款。”
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额20
%~30%,而不及时如实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因此,税务部门对张某作出的补税9360元及罚款1倍是正确的。为此,我们
提醒纳税人,定期定额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20~30%幅度以上
的,要如实申报。 (zsb990129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