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养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应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国有企业,企业实行机构
改革,对职工实行了内部退养办法,部分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了内部退养手
续后,重新在其它企业就业。请问,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怎样缴纳个人所
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
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
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
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
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再任职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收政策规定与其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月“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a991124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