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机构代扣利息税应该做好八项工作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最近,常有储蓄所向税务部门咨询如何
做好利息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法》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储蓄机构应做好下列八项工作:
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凡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外币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
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都负有扣缴利息税的义务,均应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新
成立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储蓄机构,应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学习政策。储蓄机构要组织储蓄存款经办人员进行有关税收知识培训,
使之熟练掌握利息税政策,分清征免界限,坚持正确扣税。
三、宣传税法。向储户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储户配合。如遇拒绝扣税的,
要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税款。储蓄存款经办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转存业务时,依
法代扣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算单上注明。
五、税款登记。储蓄机构要建立代扣代缴利息税登记簿,于代扣税款时及时
准确登记,并妥善保管。
六、解缴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储蓄机构每月扣缴的税款要在次
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所扣款为
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七、结算手续费。税务机关按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税款的2 %付给手
续费,储蓄机构要按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结算领取。
八、接受检查。税务机关检查时,储蓄机构必须提供代扣代缴账簿和其它有
关资料,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a99121500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