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取得经济补偿金也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问:我是一名纺织女工,今年10月份我
厂“改制”,我与厂子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我应获得2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可厂子在支付我这笔钱时扣去了1200元,说扣的是个人所得税,我很不理解。请
问:我得到的这点钱还纳税吗?
答:同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调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又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
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
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
做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
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
在本企业的了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12年的按12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元。因此,这笔收入应当缴
纳个人所得税,厂子从中扣除你应纳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aa99120800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