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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产品用于实验也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1999-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99信息】 问:我是一家蓄电池隔版生产企业的会 计,为保证产品的合格率,将我公司生产的10G隔版的一部分作实验后报废。保 定市高新区国税局税务人员来我公司后,将这部分实验产品视做销售处理,还让 补缴了增值税。请问,他们的做法符合哪条规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你公司自产的10G隔版做实 验后报废,属于“非应税项目”的范畴。所以应根据具体的报废数量缴纳增值税。                          (aa9912080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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