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厂收购废纸不应抵扣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99信息】 问:我厂系专业生产瓦楞纸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每年均以收购城、乡各单位与居民社员的各种废纸为主要原材料进行
生产,对收购的废纸,自1994年以来均得到当地国税机关的抵扣政策(抵扣
率10%),但于今年1月份起,当地国税机关通知停止执收购废纸的抵扣行政
策,我厂不够理解,请问为什么不能抵扣?
答: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 文件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但你厂不是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而是专业生产瓦楞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工业生产单位,不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所以你厂在生产中所需的废旧纸张等
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给予抵扣,否则是不能抵扣的。因此,当地国税机关
停止其抵扣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e990406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