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企业内购材料加工出口办理退税的单证手续问题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99】 问:我公司是经批准设立在青岛保税区的中
日合资企业,从事生产加工,产品全部销往日本。根据青国税发[1996]1
44号《关于青岛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我公司合乎退税
规定,但就目前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退税局退税必须要以购进材料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为依据,而报
关单是由海关出具的,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除要购进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之外,还
必须要加工后的产品出境为依据,也就是说购进材料不经过加工出境不能报关,
海关要求购进材料报关和加工后的产品出境一次一对应,同时报关,即购进的材
料报关,产品出口报出境。否则,购进的材料(进保税区)不能报关。
例:一月份从区外购进钢材30吨,当月加工10吨出境,二月加工10吨
出境,三月加工10吨出境,30吨钢材三个月全部加工出境。
象以上这种情况,一月份从区外购进的30吨钢材分批加工出境,保税区海
关就不给报关。如此,购进材料的报关按照海关要求就难以操作了。所以,我公
司从年初投产到现在已出口多次,就因购进材料报关这个环节上存在难题,退税
就办不下来。
以上问题,请予解答。
答:现就来函询问保税区企业从区外(非保税区)购进材料加工出口办理退
税的单证手续问题,查复如下:
依照现行规定,除了特准的,如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
材视同出口予以退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8]
53号文件)以外,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子退(免)税(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
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的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
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
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此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规定,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
活动的企业不批准发外加工合同。你公司购进钢材是否经过实质加工。依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给予“免、抵、退”税限于自产货物。自产货物是指购进
原辅材料,经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1997]050号文件)。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不甚了解。
以上答复,供你研究参考。 (i990307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