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并非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1999-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99信息】 1月份,江西省铜鼓县地税局开展了土
地使用税专项税收清理,检查中他们发现:一私营企业主去年1月份在某集镇旁
征用一亩耕地办了一竹筷厂,已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税务稽查人员要业户申报1
999年一季度的土地使用税,业主说:“缴了耕地占用税,为啥还要缴土地使
用税,这不是重复缴税吗?”于是,税务人员给他耐心细致地解释了税法,使其
消除了误解,他表示以后一定按时申报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淮征用之日起
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区别是:耕地占用税是
就改变耕地用途时,对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以后年度不再征收。
而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其纳税期限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a99040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