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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税负返还:政策终结“情”未了

录入时间:1999-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99信息】 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消了原适用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建立了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主要税种的新 的统一的流转税制度。由于新的流转税制在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等方面都有不同 程度的变化,相当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制下税负亦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 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我国对成立于1 993年12月31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了 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以期让老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的过渡期内调整经营策略并 适应新的税制。现在五年过渡期已过去,该政策的执行也进入了尾声。我们有必 要回顾一下该政策五年来执行的效果,以及终结此项政策的意义。 超税负返还政策作用明显   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五年来仍保持在199 3年的税负水平,从而为企业积累了丰厚的流动资金,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和 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扶持和激励了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而享受超税负返还 政策优惠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无疑增强了外商的投资信心,并带动了 区域经济的稳定增长。超税负返还政策是税制转变时期的过渡性措施,它一方面 保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另一方面减缓了因新税制的实施对部分外商投资 企业的税负冲击和压力,维护了外商的正当利益,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 续发展,巩固了新税制的成果。   但是超税负返还既是过渡性减免政策,就必然具有临时性和期间性的特点, 它必将被规范化的税收政策所取代。 作用后面的负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增值税采取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实行根据购进 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从而形成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目的是 建立对纳税人购销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的稽核体系,增强增值税自我制约偷逃税的 内在机制。   企业若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势必造成抵扣“链条”的断裂,将应由上一 环节负担的增值税税负转移到本环节,正常情况下,企业不会承担这种额外负担。 但在存在超税负返还政策的情况下,只要税务机关没有查出问题,企业增加的税 负都可以返还,因此企业对进项发票的管理相对松散,甚至有意避税,使增值税 的内在制约机制遭到破坏,增大了管理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偏离了制定该制 度的原意。而事实上,考虑到税务成本等因素,税务机关在税负核定过程中的确 也无法百分之百地查出应予剔除的税负,因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 在一定的漏洞,造成了税收的流失。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也是未来进 一步完善税制的指导思想,只有公平税负,才能减少逃税、避税的诱因,保持税 收制度的正常运转。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税法,从总体上公平了内资企业 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使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超税负返 还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政策,必然造成新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上的差异, 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清理、整顿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是进一步完善税制的 方向。   在出口退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 知》中规定:对于1993年底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行“不 征不退”政策,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则 实行零税率。这样对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实行零税率和“不征不退”政策,这 就在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适用税收政策上形成了差异,而取消超税负返 还政策则有利于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并轨。 取消超税负返还政策震荡不大   从较长时期来看,税收优惠作为鼓励一般外来技术资金进入中国的诱因将减 弱,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来自国内企业的竞争将有所增加。不过,随着中国进 一步开放内销市场,其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将持续上升,尽管外商投资企业可能 失去部分税收优惠待遇,但是中国市场的开放以及国内进一步放宽投资及贸易限 制,仍将吸引大量外资。   从引进外资来看,截至1997年底,已有63个国家(地区)客商来深圳 投资,深市外商投资企业12357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47.4亿美金。 另据报载,截至1998年11月底,广东全省在企业登记总数较去年明显减少 的势头下,外商投资企业却仍呈持续增长之势,年内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数高达 6.1万户,较上年增加2022户。这表明新的税收政策并未阻碍改革开放和 引进外资的步伐,外商对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新的税收环境是适应的,取消 超税负返还政策具有可行性。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的执行,为老外商投资企业提 供了较宽松的税收环境,同时也为其适应新税制提供了较长时间的缓冲阶段,无 论从心理上看,还是从经济上看,老外商投资企业都已具备一定的承受力,取消 超税负返还政策,统一新老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势在必行。善后工作须做好,   超税负返还政策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这一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终结有其 历史必然性。老外商投资企业目前采取的“不征不退”政策将于2000年底届 满,从2001年1月1日起,同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并轨,实行出口“免、抵、退”政策。面对这一税务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和有关 外商投资企业都应积极了解这一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加强管理。   如前所述,在政策审批过程中,由于主观的或是客观的原因,申请税负返还 的企业普遍存在应核减返还额的情况,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切实做 好超税负返还工作的清结工作,加强对进顶抵扣凭证的审核管理,制定出相关的 对策。对于企业将应当属于1998年度购进货物、支付费用,应取得而未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进项税额减少,税负 增加的;或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使销售提前实现,税负增加的; 或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的,不得办理税负增加返还,并按《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2001年1月1日起将统一适用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使用 进口原材料生产且出口销售比例大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税负将相对增大。税 务机关应加强“免、抵、退”政策的宣传和调研,使企业在了解和理解“免、抵、 退”政策的基础上,做好经营成本预算,调整有关经营策略,以适应新的税务环 境。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 项税额,核算不清楚的,应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事实上,这一政策对老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影响亦相当大。合理审批和管理单独 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政策,也是当前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a99040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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