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补税不能“先征后退”
录入时间:1999-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99信息】 近日,某福利纸箱厂(小规模纳税人)
办税人员拿着上月缴税的税票到税务机关要求退税;其中,一张税票7474元,
税务人员告知不在退税范围之内。原来这笔税款是该厂销售下脚料纸边12.5
万元未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查出后补缴的税款。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
题的通知》精神,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zsb9903160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