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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补税不能“先征后退”

录入时间:1999-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99信息】 近日,某福利纸箱厂(小规模纳税人) 办税人员拿着上月缴税的税票到税务机关要求退税;其中,一张税票7474元, 税务人员告知不在退税范围之内。原来这笔税款是该厂销售下脚料纸边12.5 万元未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查出后补缴的税款。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 题的通知》精神,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zsb990316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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