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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保人不是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1999-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99信息】 湖北省某市城区内A、B保险公司开展 一项保险业务,由B保险公司承办(B保险公司是初保人),保费收入实行四六 分割(即A40%,B60%)。1998年该项险种的保费收入112万元, A保险公司获取分保收入44.8万元,同时,B保险公司按原规定扣缴A保险 公司营业税2.24万元。在年终结算保费收入时,A保险公司不承担这笔税款, 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财税字[1997]45号文件规定:   为了简化手续,可对初保人按其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金额(即不扣除分保 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故分保人A保险公司 不承担这笔税款是有文件依据的,初保人不再是扣缴义务人。                          (zsb990316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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