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99信息】 近日,某国税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发现
某机构厂1998年4月份购进货物一批,后因质量问题,要求销货方予以退货,
但此时该厂财务部门已经将购货的发票作了财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
于是该厂也开具了一张价款、内容相同的增值税发票,然后送交销售方,供销双
方相互冲账。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时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
票。而该厂未发生经营业务却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
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来处理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
比作了具体规定: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
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首先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
折让证明单,然后送交销货方,让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销双方均以红字
专用发票相互冲账。这样企业购货退回就不会因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受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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