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99信息】 一、邮寄申报概念
邮寄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是纳税人通过邮寄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的一种申报。
实行邮寄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利用邮政手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报告表,并直接到其
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称为邮寄申报方式。
二、实行邮寄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邮寄申报是财务制度、核算水平较高、纳税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代征人,在自核自缴基础上实行邮寄申报。
实行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
申报方式;
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方式的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
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代征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
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邮寄
申报方式。
三、实行邮寄申报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须自愿填写《邮寄申报申请表》,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实行邮寄申报方
式。
1.提出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
制《邮寄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要填写齐全,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报
主管税务机关。
2.办理审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按照《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
邮寄申报暂行规定》和《邮寄申报工作规范》的要求予以审批,批准后将《邮寄
申报申请表》退还申请人一份。
邮寄申报的税种以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3.领取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邮
寄申报专用信封领用登记手续,领取邮寄申报专用信封。
四、邮寄申报方法
邮寄申报纳税方法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向开户银行缴
纳,同时将自行填制好的纳税申报表利用邮政手段实行邮寄申报。
纳税人将自行填制好的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到邮政局(所)
办理挂号手续,领取挂号凭据,即完成邮寄申报。
五、有关规定
1.邮寄申报的日期。邮寄申报的期限严格执行现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限。邮寄申报的时间以寄出地邮政部门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款的时
间以银行收款盖章戳记的日期为实际缴款日期。
2.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的式样。邮寄申报必须使用印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邮寄申报”专用字样并套印税徽图案,符合邮政部门要求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
3.邮寄申报的投递。邮寄申报专用信必须到北京市内各邮局邮寄,不得任
意在邮筒、邮箱邮寄。邮寄申报专用信封以挂号方式邮出,寄出人应将挂号信的
收据凭单取回保存,以备出现遗失时查询。
4.邮资费用。邮寄申报专用信函以挂号交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季与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结算。各邮(电)政局、所在收寄和投送邮寄申报专用信函时,
不再向寄件人和收件人收取任何费用。
5.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的管理。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只可用于邮寄各税种申报
表,不准用于其它用途。专用信封发生丢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毁,应将损毁的专用信封妥善保管,定期按
税务机关的要求交回。
6.邮寄申报有关详尽事项,见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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