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录入时间:1999-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99信息】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税务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
级税务机关纠正,上下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责令下级
税务机关纠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
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为前提,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法律
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行政申诉权,只能由当事人提起,不能由原处理机关或上级税
务机关提出;税务争议案件的复议审理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税
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对于属于必须复议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来说,税
务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税务行政争议
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形不成行政诉讼,对于属于选择复议的税务行政争议
案件来说,选择复议程序的,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选择诉讼程
序的,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就不存在任何衔接关系,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
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不以调解为原则。
另外。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之
前,先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会,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
税务机关依照当事人的要求,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和其它属于听证
范围的行为(罚款金额较大,企业在1万元以上,个人在2000元以上)而举
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有对相关
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也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审核或者提出延期
听证。税务机关拒绝了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后,其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无
效。可以看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客观、公
正,也是维护纳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gsb990224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