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建项目“固投税”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99信息】 最近,我们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一些外
商投资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存
在模糊认识,认为: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
条例。”以此判定,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均不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
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
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不征投资方向调节
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zsb0128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