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虚报利润的做法不可取

录入时间:1999-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99信息】 某市国税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些企 业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利润指标,将本期应摊入成本的费用挂账到“待摊费 用”或“递延资产”科目中,形成虚假利润以显示政绩,这样做不仅会导致国家 决策部门决策失误,而且使企业自身也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 税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均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因此,提醒厂长、经 理切不可干扰财务人员正确执行财务制度,实事求是对待企业盈亏。                           (zsb01280205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