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开具借来的发票对吗
录入时间:1999-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99信息】 问:我去某商店购买商品,要求商店为
我出具购物发票,售货员称发票已用完,于是就去其他商店借了发票出具。请问,
售货员这种做法对吗?我持这样的发票对我有何不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
主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抿这一规定,顾客在商店购买商品时,与商店形成
了一种买卖关系,在这种买卖关系下,商店向顾客收取款项之后则应向顾客开具
相应的发票。当商店发票暂时用完时,可以待发票重新领来时再开具,而不应向
其他商店借用。因为,这样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规定,可导致售货商店销售该商品的税款转
嫁给其他商店,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
关有权责令售货商店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商
店之间不得随意转借发票。
对于购货者本人来讲,拿这样的发票在商品出现问题,需要找商店退换时,
容易引起误会而达不到目的。同时,售后服务也会相应地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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