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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谁纳税

录入时间:1999-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99信息】 问:我的妻子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税款采取定额、定期方式缴纳。我退休后亦帮助其进行经营。某日我被税务机关 告知,因我帮妻经营,我的行为被视为临时经营行为,让我补缴税款。针对税务 局的这一要求,我该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不能将您的行为视为临时经营行为,因为你们系夫妻关系是一 家人。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帮助经营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 现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将临时营业税这一税目取消。 所以,你的行为不是临时经营行为,税务机关向您征收临时营业税亦没有法律依 据。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你妻子的营业税缴纳不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参照当地同类行业 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的规定, 重新核定你妻的营业收入,计算出应缴纳税款数额。在新的纳税数额没有确定之 前,你妻可以按原定纳税数额继续缴纳。      (zsb9901280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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