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应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1999-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99信息】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国税东陵分局稽查
人员对某厂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出口货物因购货方暂资金紧张,遂
签订合同,分两期付清。对方结清货款后支付该厂延期付款利息1.1万元,记
入“营业外收入”账,未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是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第十二条又规定:“价外费
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包装费、包装物押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该厂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
定,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并作出罚款处理。 (zsb990127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