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实物福利要代扣税
录入时间:1999-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99信息】 最近北京市大兴地税局涉外所进行日常
检查时,发现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给雇员购买了住房或汽车等个人消费品,产权登
记均为雇员个人,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一定年限后,住房或汽车的所有权完
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但外商投资企业对此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向
雇员提供的实物福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用缴纳个人所复部,且取得的时
限较长,即使应税也不知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
得应在取得实物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
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15号”
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所得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着工作年限
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
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所以该企业应根据以上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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