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1999-0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具体会
计准则——债务重组》于1999年元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执行。对这一俱体会
计准则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应当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
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渍务重组的本质中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金额作出
让步。计让步的后果是债务人发生债务至组收益,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牟损失。无
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均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其次,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
重组有四种方式,各种具体的债务重组入式下均涉及到税收。
(一)用存货资产抵偿债务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及个业所得税。
债务人以存货资产抵偿债务涉及到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的规定应当按该货物的市价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果该货物是个产环节
的,产品则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相应的还需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计证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存货资产抵债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则还应作为销
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由此,而形成产品销售利润,又需按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涉及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用固定资产抵偿债务,如该项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构成销售不动产,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该项固定资产属于未使
用的或公允价值高于其原值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则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固
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还须计算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损益,即固定资产经过清理程序
而确定收益或损失,这部分全额列入营业外收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考虑。
(三)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其债务人做出让步进行修改其它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
将展期后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
按照债务重组准则指南的示范,这部分利息在债务重组日计入“中长期贷款-债
务重组贷款”中,这样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产化,由此造成金融企业未来营
业税计税依据金融的减少。另外,在修改其它债务条件时涉及成有事项,或有事
项形成的或有损失或收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四)将债权转作投资涉及到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对于债务企业而言,将债务转作资本金增加了其实收资本或股木,应按照印
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转作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投资将随原债务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变动而增减,在影响投资收益时影响企
业所得税。
二、对债务重组中税收问题的处理方法
实行债务重组政策是对我国财务困难企业的重要解困措施,税务部门应当通
过制定总体原则与具体会计准则相一致的政策,尽可能在这一方面减少税收与会
计差异,以确保债务重组不因税收政策而搁浅。同时应制定措施,确保涉及债务
重组的税收不致流失。
(一)确认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对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确认要与对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实行平等政
策。在同时确认的前提下,从整体上讲企业所得税额没有减少。即使在债务人因
财务困难亏损的情况下,也减少了亏损额,使以后盈利年度所得额的弥补额减少。
为堵塞漏洞,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手段操纵所得额,应当制定严格的债务
重组税号申报制度。要求债务重组双方就相互间关系、债务重组协议,公允价值
确认、财务困难确认作详尽申报,税务部门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收益的真实
性。
(二)严格执行现有税收法规中关于以货抵债、转让不动产。其它固定资产的
规定。使债务重组中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人库。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以货抵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属视同销售的行为,用不动产
抵债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列为销售不动产税目。税务部门对这些税收应做到应收
尽收。需要指出的是:用以上实物资产抵偿债务涉及到公允价值和计税时的计税
价格之间的差别。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步骤为:(1)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按市价确认;(2)无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比照相类似资产市价确
定;(3)按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而
税收法规的规定是在无最近市价的情况下按成本加利原则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时
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三)对金融企业债务重组后应收利息的提前资产化应往纳税时予以调查。
金融企业债务重组应收利息资产化后,其收利方或有分期收息和展期结束时
一次收讫两种方式。在税收政策上应调整为在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征营业税。这样,
一方面防止了这部分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给债权人银行因做出债务让步而在税
收上作了饶让。 (gsb990120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