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收据不能代替发票

录入时间:1999-0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江西省泰和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行政机关 的税收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存在以行政事业性收据代替税务发票使用的现象。 如某局转让出售小汽车一辆,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通用)”收取价 款7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据代替发票是一种发票违章行为,应使用国、地税税务部门 监制的发票结算价款,同时申报纳税。        (zsb99012502050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