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26/99信息】 江西省泰和县国税稽查局在对行政机关
的税收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存在以行政事业性收据代替税务发票使用的现象。
如某局转让出售小汽车一辆,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通用)”收取价
款7万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
规定,行政事业性收据代替发票是一种发票违章行为,应使用国、地税税务部门
监制的发票结算价款,同时申报纳税。 (zsb99012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