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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普通发票不能随意开

录入时间:1999-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99信息】 在企业间的购销往为中,销货退回和销 售折让的事情经常发生。会计们都知道,在处理此种情况时,销货方采取开具红 字发票的办法来处理。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发生上述行为,究竟是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还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许多纳税人并不明白。   在日常帐务处理中,有些一般纳税人在发生销货退回后,在开具发票时有一 定的随意性,不管销货时开具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一律开具红字普通发 票,这样做是不正确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纳税人 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的,应根据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发票而 定,如果销售时开具的是专用发票,那么,在开具红字发票时,也应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因为购货方退回和折让的货物的专用发票已作抵扣,无法再退回,其需 要用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 一般纳税人在发生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后,不能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只有在销售 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时,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zsb990121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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