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国家对林业扶贫企业有没有农业特产税方面的照顾?

录入时间:1999-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99信息】 问:某场是以营林为主、幼林抚育为辅 的小型企业,年生产规格不等的径木3000立方米,几乎全部自给。该场属国家扶 贫企业,请问国家对扶贫企业有没有农业特产税方面的照顾?财税字(1998) 38号《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特产税问题的通知》是否适用于该场,薪木、 坑木、小径木是否纳税,比例是多少?原木纳税的比例是多少?   答:《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农业 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 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 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三)对老革命 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 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 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兔税。” 农业特产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实行中央和地方分 级审批的办法。对国务院列举的全国统一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收入及一个 地区的减税。免税,需报请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国务院所列减税、免税事项, 是指对具体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照顾,其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确定在本地 区证税的农业特产品目,其减税免税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具体规定。   纳税人办理农业特产税减免,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当地征收机关,由 征收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按有关减兔税管理程序审批核准后方可亨受减免税优 惠。目前,国家尚未统一规定对扶贫企业农业特产税的税收优惠。财税字(199 8)3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 题的通知》所述的税收优惠只限于该文件中所指的企业,即1996年至1997年享受 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超出此范转的纳税人不能享受。   薪木、坑木、小径材,属于地方政府确定的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黑龙江省 规定,其税率为5%;原木的税率为8%。       (zzsw990134050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