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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时销不出去的商品房暂时出租,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99信息】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时销不出去的 商品房暂时出租,对此当地税务机关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该企业的房产税, 再加营业税税目中服务行业的租赁税,税率为5%,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广 西洪防保安费(4.5%)等共计征收率17.72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出租 不同于其他企业自有房产或私人房产出租,下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12%房产税。 请问谁的理解正确?   答:广西洪防保安费不属于税收政策范畴,故这里不做评说。其他税收,税 务机关的执行是正确的。   从来信可以看出,你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的歧义是在房产税的征收上。从法 律上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没售出之前,整栋商品楼的产权归房地 产公司所有,这与其他企业或个人拥有房产产权在性质上没有本质性的不同,都 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出租。与其他企业将自有房产出租 或私人房产出租也没有不同,都是发生了出租房屋的行为,将房屋的使用权暂时 出租出去,所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商品房按房产租金收入征收 房产税是对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包 括纳税和免税单位)只要将房屋出租,并取得了租金收入,就应按房产租金收入 的12%计算征收房产税,不过,这部分出租房不需再按其房产余值缴纳1.2%的房 产税,其他房产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数额后的余值乘以1.Z%计算征收房产税, 当然,房产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缴 纳的营业税税额按一定比例附征的。          (zzsw99013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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