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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鲜奶销售是否属于税法注释的农产品免税范围?

录入时间:1999-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99信息】 问:某厂以自养奶牛所产鲜奶,经简单 高温消毒后袋装销售。请问该厂鲜奶销售是否属于税法注释的农产品免税范围。   答: 财税字(1995)5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 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 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 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 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该文件对鲜奶的注释是这样的:“鲜奶、是 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 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厂生产的袋装鲜奶应属自产农业产品,属于免税范围。                (zzsw99013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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