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收取执行费用?
录入时间:1999-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99信息】 问:最近,某国税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对
两个税务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其中一件,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办理,
另一件法院预收330元诉讼费,并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据县人民法
院同志讲,此费属预收费用,执行完毕由败诉方承担。另外,执行此案的是人民
法院行政庭,而不是执行庭。请问钟税官:1.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案件是否
有受理期限,法律依据是什么?2.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是否就是行政诉讼?3.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收取执行费用?
答: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在法
定期限内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
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依法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机关,根据行政机关有无执行权分为二种情况,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
的,由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
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税
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申请强制执行是仅就
纳税人未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作出应有反应的情况而言,而对于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
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
批准,税务机关可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局应对照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具备
申请条件,如果具备,方可提出执行申请。
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
没有明确规定,县人民法院对你局的申请以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执行,可能是比照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
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六个月”的有关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中,申请执行的根据是当事人一
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业已生效的
具体行政行为,二者不能等同。因此,简单照搬民事诉讼的执行期限,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
另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行政诉讼也不是一个概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又没有执行
权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根据审执分开的原则,
由人民法院内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行使执行权。这种执行是未经诉讼程序的,
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
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
讼费用。只有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才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支付执行费,而不是诉讼费。(zzsw99013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