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捐款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录入时间:1999-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99信息】 问:1998年7、8月份,某县部分乡镇遭
遇了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当洪水威胁着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各级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捐款,纷纷表达一份爱心。该县外资
企业也不例外,积极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外资企业的捐款,可以
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对于来信提到的这个问题,国税函发[1995]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款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是这样问答的:根据《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
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类捐
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
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
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因此,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述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捐物,那么
这部分捐赠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行列支;如果是通过其他渠道或者直
接向受灾地区捐赠,所捐的物品则不能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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