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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纳税”不可取

录入时间:2000-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0信息】 近年来,我们在对乡镇财政决算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时,发现少数企业为达到拖欠税款的目的,置国 家的税收政策于不顾,竟然采取了“实物纳税”的对策。   所谓“实物纳税”,就是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固定资产直接纳税,以 抵减所欠的税款。审计部门认为,“实物纳税”不等同于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将其 财产或商品变价拍卖以冲抵税款的行为。“实物纳税”既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 秩序,又不利于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税收是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对企业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调节 的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运行状况和健康程度,而“实物纳税”则 导致了税收任务的失真,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其次,“实物纳税”从表 面上看,企业已将其所欠税款缴清,实际上这一行为又构成了非正常渠道的商品 销售活动,企业无形中又产生了新的逃税和偷税行为。再次,制度执行不够严肃。 有的税务部门将企业的产品收缴后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变价处理抵缴税款,而是 将其占为已有,或为单位职工谋福利,或挪作他用,不仅影响了税务部门的自身 形象,而且也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最后,“实物纳税”也不能排除 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少数不法分子沆清一瀣一气,共同套取国家税款,谋取私利的 情况。   鉴于此,审计部门认为,应该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实物纳税”现象。 一是进一步加大以税收征管法为主题的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严格执 行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务稽查和执 法检查。四是坚持依法治税,努力净化纳税环境。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 保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的公平、高效、廉洁、文明,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aj2000011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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