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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房地产征税新规定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关于调整房地 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近日广州市财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就广州市 区范围的契税征收问题作出系列规定。   契税方面,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契税,即按3%税率减半征收;购置积压的空置商品房,契税在2000年底前 予以免税优惠。对在过去签订《房地产预告契约》时已预征1.5%契税的纳税 人,于1998年8月1日后办理房屋过户签证的,不再补交1.5%契税。8 月1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如已按调整前 税率征收契约的,可退还多征部分。   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 一年的,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 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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