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房地产征税新规定
录入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关于调整房地
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近日广州市财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就广州市
区范围的契税征收问题作出系列规定。
契税方面,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契税,即按3%税率减半征收;购置积压的空置商品房,契税在2000年底前
予以免税优惠。对在过去签订《房地产预告契约》时已预征1.5%契税的纳税
人,于1998年8月1日后办理房屋过户签证的,不再补交1.5%契税。8
月1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如已按调整前
税率征收契约的,可退还多征部分。
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
一年的,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
销售时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