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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从业人员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 的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其他劳务的个人,为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人。   ①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的个人,以其取得的收入按 “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 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应纳个人所得税。   ②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的个人,以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 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③在发布一项广告时因自己作品被使用而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稿酬所得”税 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④因提供一项特许权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收入的个人, 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上述所得,采用分次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缴纳税。   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 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 所扣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和报送《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4)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及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月份终了后7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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