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代表,自机构成立以来,我还没有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我是否会被罚款?
答:这种情况下,要看你迟延申报的时间有多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可以延期申报;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
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所以如果你迟延申报没有超过三个月,可以采用延期申报的方式补救,若超过三
个月就只要支付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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