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3/2005信息】 (1)根据《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自2000
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
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缴应纳税款。
(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
的,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依其投资兴办
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
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
补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4)个人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果其中又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
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是经常居住地与兴办企业的
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
理汇缴所在地。
(5)个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按规定扣除投资者费用。对于投
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
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或红利,不并入企业
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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